不可以。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和差冲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件,必须切实制作好。判决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
裁定书主要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的写法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仿庆袭容简略一些。裁定书的署名、盖章与判决书相同。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相关法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宣判要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不上诉,判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