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的意思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要把以耗损为由,多征的钱银上交给朝廷。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悄洞凯,更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
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汉朝时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雍正二年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将明朝以降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注意事项:
雍正刚开始想杜绝火耗这种现象,但由于颤梁清朝实行的是低薪政策,位极人臣的总督年俸才180两,巡抚150两,知府105两,知州80两,县令45两。
如果彻底杜绝火耗收入,地方官员少了灰色收入,也是不太可行的。这时汉军正白旗人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部分火耗银子启唤归公。
接下来满洲正蓝旗人山西巡抚诺敏奏请将全省一岁所得火耗银两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