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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由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者码哗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首行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模败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