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开展问责。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四种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销袭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禅源、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亏悔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