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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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相关规定: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2、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4、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毕颂悄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6、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7、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计算机化考试:
1、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手渣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2、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樱雹、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4、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5、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6、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7、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8、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9、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