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开放分类: 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碧毁迅外贸单证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悔此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按照《1990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买方的主余巧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 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2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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