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仅指行政拘留,即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一、财产罚包括:
(1)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处罚形式。
在认定罚款这种处罚形式时,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即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区别。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上述条文规定的“按日增加罚款1—5元激卖”和“3%加处罚款”,虽然也使用了“罚款”一词,但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具有惩罚的作用明盯逗,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二、人身罚的特点在于行政机关通过使行政相对人则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即行政机关依法命令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所谓附期限,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命令受处罚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治理、整顿,达到法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后恢复生产经营。
所谓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命令企业停产停业,而不明示期限,由行政机关视其治理、整顿情况,重新作出准予开始生产经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