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1)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拆简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升局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吵御让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二、实行的省市:
财政部税政司29日发布消息,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这是继北京、上海之后,我国推出的又一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省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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