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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罩瞎源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神做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扩展资料

待遇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5条物态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病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