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提存”就是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所以债务人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来使债务合同终止。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拆前运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扩展资料:
提存的法律性质:
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旅梁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
1、寄托契约关系说。
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悔则,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