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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周的审判结果

1、结果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宽逗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以受贿罪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交国库。

2、李纪周一审如何逃脱死审:

去年底,北京司法界人士,以及联合早报等媒体预测说,从李纪周犯罪的情节和受贿金额来看,李纪周难逃死罪。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很多民众感到惊讶:李纪周罪不可赦,为什么只判个“死缓”?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死缓”的判决是经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据的。

3、凭什么依法“从旧”?

李纪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可能是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的相关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是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滥用职权罪是作为犯罪,即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方式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法理上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它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在李纪周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纪周利用其担慎春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赖昌星的贿赂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厦门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完全是进行权钱交易。出卖手中的职权,任由走私这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绝对有损害的行为发生,李纪周的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要件,又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后果”。此外,李纪周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以及多次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故意的“滥用职权”,而不是因为“玩忽职守”而导致的“过失”。

既然李纪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什么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罚?这就是刑法时间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新刑法与旧刑法之间如何选择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对于此前的犯罪行为刑罚适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了这个精神。因为旧刑法中有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但没有滥用职权罪的内容,并且定罪量刑上新旧刑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李纪周的滥用职权罪按照旧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进行惩罚。或许“便宜”了李纪周,却尊重了法律的权威。

4、为什么依法从轻?

新华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说了这么一句:“鉴于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李纪周有被法律容忍与“宽恕”的条件。也就是说,李纪周有依法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方法,是限制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措施。对照李纪周的行为,这个层面的考量符合下列有关“指搭死缓”的法律条文之规定: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那么,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悔过,都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严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实乃幸事。而一审判决“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的胜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也是幸事。

5、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换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纪周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