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兵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兵农合一制。在西周、春秋以前,是寓兵于农的。所谓寓兵于农,就是以农器为兵器(《六韬·农器篇》)。
2、全民皆兵制。到了战国时期,由于战争规模的扩大和对抗的加剧,开始出现了全民皆兵制。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若此时了。所以战国后期,秦楚皆带甲百万,而其他五国军队人数也在30-50万之间。
3、征兵制。秦朝、西汉时期的主要兵制。秦朝、西汉全国军队规模都在百万以上,而要保持这么一支大规模的军队,主要靠的就是征兵制。到了汉武帝时期,开始部分实行募兵制和谪发制。
4、谪发制。汉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国兵之时多,武帝中年以后,亦多用谪发。此其原因,乃为免得扰动平民起见。其实用罪人为兵的谪发制并不是始于西汉,秦朝二世年间,为镇压农民起义军,秦朝大将章邯亦将骊山徒免刑以击之。
5、募兵制。以募兵制完全取代征兵制,形式上是在东汉光武帝时期。宋朝时实行的募兵制,主要是招募流民、无赖为主,一是扩大军队规模,二是为了社会稳定。
6、府兵制。府兵之制起于西魏。籍民为兵,蠲其租调,而令刺史以农隙教练。分为百府,每府以一郎将主之,而分属于24 军。府兵之制:平时耕以自养。战时调集,命将统之。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还其府。
7、团结兵制。在武后时期,地方上出现了团结兵制度。首先在河南、河北道实行,后又扩展到关内道,其大意是挑选丁户殷赡、身体强壮者充任团结兵,免其征赋,平常要练习弓矢。到代宗时更明确地规定,春夏归农,秋冬集合,并由官府发给兵器、资粮。团结兵是地方兵,主要负责地方治安等事务。
8、民兵制。宋朝王安石变法时实行的兵制。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伏差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
9、军户制。元朝兵制以压制政策为主。其兵出于本部族的,谓之蒙古军。出于诸部族的,谓之探马赤军。既入中原后,取汉人为军,谓之汉军。其取兵之法,有以户论的,亦有以丁论的。兵事已定之后,曾经当过兵的人,即定入兵籍,子孙世代为兵。其贫穷的,将几户合并应役。甚贫或无后的人,则落其兵籍,别以民补。其灭南宋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
10、卫所制。明代的卫所制和元朝的军户制大体相同,兵籍也是可以世袭的。
11、八旗绿营制。清代的兵制前期中期以八旗和绿营为主。清朝驻防的旗兵,和汉人分城而居。清代的汉兵,谓之绿旗,亦称绿营。清代中叶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衫厅嫌的。八旗兵在关外时,战斗之力颇强,但是入关后腐败亦颇速。三藩之乱时,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而到太平天国时期,绿营兵也已不堪使用。太平天国之后,清军主力以湘军、淮军为主。
扩展资料:
我国现阶段的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或手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20岁间,应参加30-40天军训;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