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原罪分别是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贪食及色欲。
贪婪,失控的欲望,是七宗罪中的重点。其他的罪恶只是无理欲望的补充。
色欲:肉体的欲望,一般指过度贪求性爱的快乐。
饕餮:贪食的欲望,浪费食物或者过度放纵食欲,过分贪图逸乐皆为饕餮一罪。
妒忌:财产的欲望,因对方拥有的资轮巧运产比自己多而心怀怨恨(此处的资产并非限定于财产,更多的指才能、才华)
懒惰:逃避的欲望,懒惰及浪费所造成的损失为懒惰一罪的产物。
傲慢:卓越的欲望,过分自信导致的自我迷恋,觉得自己处处都高人一等为傲慢。
暴怒:复仇的欲望,源于心底的暴躁、憎恨宽搭、愤怒,导致情绪失控而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为腊梁暴怒。
这些罪恶最初是由希腊神学家庞德·伊法写的,他写了八种损害一个人灵性的罪恶:贪食、贪欲、贪财、悲伤、愤怒、懒惰、自负和骄傲。庞一法观察到当时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其是骄傲。懒惰在这里意味着“精神懒惰”。
六世纪后半叶,教皇艾略特一世将八项罪行减至七项,将自负归于骄傲,将懒惰归于悲伤,将嫉妒归于自负。他的排名规则在于他的爱的程度。他们的命令是:骄傲、嫉妒、愤怒、悲伤、贪婪、暴食和淫荡。后来的神学家,如圣Thomas Aqquinas,对这种安排有不同的看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七宗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