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功章一律佩戴于军装上衣左上方,在军装左边口袋的上面。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2.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扩展资料:
部队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者哪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橘嫌历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军功章
百度圆搜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