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方案是美国国会制定,以美国境内商业项目为载体来实施,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和增加就业为目的的投资移民方案。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实际分为两个投资类别,一种是投资100万美元到非指定地区,该方案于1990年由美国国会推出;另一种是投资50万美元到区域中心地区,该方案相当于前一种方案的降级版,于1992年10月推出。一、EB-5区域中心试点方案的流程是什么?第一步:区域中心向移民局递交I-924表申请成立区域中心;第二步:投资者选择附属于区域中心的商业项目进行投资,向移民局递交1-526表;第三步:在获得有条件绿卡满两年时的前90天向移民局递交I-829表,解除条款获得无条件绿卡。二、什么是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是一个公共或私人实体,其所从事的活动必须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地区生产力、增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区域中心的设立必须得到移民局批准。移民局对区域中心有如下限定:区域中心必须在指定就业地区,且失业率是平均失业率的150%的或人口少于20000的乡村地区。美国移民局设立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项目,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就业。从另一方面看,EB-5申请人投资在高失业地区,这些地区的就业冲动会比其它地区更为强烈,且工资成本会比其它地方更低,这对投资者在满足创造10个就业岗位要求并成功申请I-829无条件绿卡更具有保障。三、EB-5区域中心试点方案与EB-5基本方案有什么不同?EB-5区域中心试点方案要求的投资额只有50万美元,投资者要将这笔款项投资到区域中心附属的商业项目中,在获得有条件绿卡后两年内达到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的要求(因区域中心运营引起的相关产业链上的就业都算为间接就业),就可以解除条款,成为无条件绿卡持有人。EB-5基本方案投资额是100万美元,不要求投资到区域中心,投资者在获得有条件绿卡后两年内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就可以解除条款,成为无条件绿卡持有人。四、区域中心有效期吗,还是永久存在?如果移民局鉴定区域中心项目不再为促进经济、增加就业做出贡献,移民局将会终止该区域中心称号。一旦区域中心的称号被终止,那么,基于该地区商业项目的I-526和I-829申请也将不再是一个符合移民局要求的申请,拒签就会成为必然结果。鉴于上述原因,投资者在选择商业项目时,一定要确定项目所属的区域中心是否已获美国移民局批准,且是否尚处于有效期内。同时,目前市场上还有另一种状况:有些区域中心已递交美国移民局但尚未获得移民局批准,其所属的商业项目就开始在中国融资。鉴于以上原因,投资者也是要擦亮眼睛去辨认。五、区域中心的项目有风险吗?区域中心称号并不意味在该区运作的商业项目会得到政府担保支持。相反,如果投资者选择的是毫无风险的项目或者没有达到就业要求,在递交解除条款申请有可能被拒。美国移民局白纸黑字写明不担保任何资金安全和绿卡保障,这和其他国家没有什么区别,毕竟投资肯定会有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移民局将球踢给了投资者,向投资者表明:没有风险,就没有绿卡;想要绿卡,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EB5移民如何把控风险? 美国投资移民属于商业投资,蚂猛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人选择的EB5项目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移民的成败,甚至是投资本金的收回。面对众多的EB5项目,申请人应如何选择和把控风险呢? 美国EB5项目分为“借款项目”和“投资项目”,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优先选择“借款项目”。“投资项目”收益固然吸引人,但是与风险并存;选择“借款项目”,则是放弃部分收益同时把控风险。 投资人应考虑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及担保,具体来知辩讲就是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稳健,是“在营项目”还是“全新项目”。投资人应优先选择经营多年有前期财务数据的企业,财务数据可为后续经营走势提供参考;“全新项目”是以其商业计划中的预期数据为参闷改考指标的,风险较大。参考企业前期财务数据时,投资人应重点关注企业净资产、营业额、收益、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稳健的数据是控制风险的关键,是考核借款方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有国际信用评级的大型企业往往因其强大的自身财务能力而提供“自我担保”,部分相对小型的企业则由母公司提供“担保或连带担保”,这时母公司的财务状况应一并加以考虑。企业在债务偿还顺序上如提供“第一顺位偿还保证”或“与银行享有同等第一顺位偿还保证” 则该项目借款更有保障性。 最后,投资人也应关注基金发起人的资历。优先考虑那些进入市场时间长,在多个EB5项目中但任过发起人的基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