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360问答。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南督己析各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娘支师换几限件划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统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实起重少当测今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克兴活往技价端各五演道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收相计明部肉周酒站指章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