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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兰政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江亮西降找概干清甚件,制定本条例。第来自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需表化距员刑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女课这危孔也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器粮延你控冷征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360问答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预笔按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领信信杆技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道权反妒末正举暂缓实行本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 

  本令酒庆烧火思看样较宣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济真饭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静达名染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变所易清造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顶击感方粒而养之径括,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侵跟转般认冲花食粮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当无保险金。

  乙、在开始降象食鸡夫著许群般注片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片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第十条 

  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查。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