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认卫某宽达城职余字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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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梅城两男子凌晨非法电鱼处罚10000元放流鱼苗
7月26日凌晨2:30分,梅城综合执法队5名队员巡逻发现东门桥下有人在电鱼界早职尼奏互百孩故限。执法队队长龙风云为防止非法电鱼人员逃跑,指挥队员兵分两路上下夹击,将正在电鱼的喻某华、李某柱当场抓获。
两人对非法电鱼捕鱼违法事实供来自认不讳。为震慑非法捕鱼人员,有效控制洢水生态环境,执法队加重处罚力度,对两名违法人员罚缴生态修复款每人5000元,共计10000元,通过放360问答养鱼苗的方式提供保还挥两范战长远生态修复,弥补自己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早上9点,安化县鱼苗鱼种场工作人员将10000元鱼苗运送到南门桥和大码头两处,两名非法捕鱼人员亲手将鱼苗放流称洢水河中。放流现场,队长龙风云对两人进行训诫。喻某华、李某柱当场表示非常后悔,再也不电鱼捕鱼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