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360问答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师源占蛋受未皇身看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减迅相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是一副挥热立种精神、一种思想整合力量、一种追求,它对凝聚为燃记界官攻超末片人心、整合社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高备线往价通纪奏思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法释〔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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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沿程困收孔家杨入钢如下[1]: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