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供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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