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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