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市民拘捕权”或 “公民逮捕权”
源于《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101条(在某些案件中循简易程序拘捕罪犯)和
101A条(作出逮捕时武力的使用等)
这两条法律赋予任何人(不限定于执法者)在限定条件下临时逮捕或协助逮捕罪犯的权利,而不会因此触犯袭击、非法禁锢等罪行。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01A中的 “当时环境而言属于合理的武力”,否则可能触犯袭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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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市民拘捕权”或 “公民逮捕权”
源于《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101条(在某些案件中循简易程序拘捕罪犯)和
101A条(作出逮捕时武力的使用等)
这两条法律赋予任何人(不限定于执法者)在限定条件下临时逮捕或协助逮捕罪犯的权利,而不会因此触犯袭击、非法禁锢等罪行。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01A中的 “当时环境而言属于合理的武力”,否则可能触犯袭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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