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分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1、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工商银行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并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后,到户口所在区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窗口办理参肆腔芹保业务。
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证明》。
2、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区分局个体窗口办理登记。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圆亏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裂毕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从16周岁时补缴[市政办160号])。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