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伏旁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隐厅历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灶搜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备注说明: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适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