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共有7项基本原则:
1.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2.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偏见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3.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4.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该国政府的人道助手并受该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5.志愿服务:本运动是个志愿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
6.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冲凳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7.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运动中,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
“红十字会”这一名词,同时代表了三个名称。一般而言,依照红十字会的“普遍”原则,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地区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而在“统一”原则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红十字会。而原先由亨利·杜南创立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依旧运作,并依照日内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的规定,竖判银提供战俘人道协助、监察战俘待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则负责协调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跨国救援自然灾害的难民。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在上海创立,起初叫“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余宴,“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