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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吗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桐盯码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则绝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局哪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