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UNODC)正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新出现的、存在药物滥用可能性但国际上尚未列管的物质。
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防止该物质的传播和危害:
第四条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袜山陆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第五条告顷 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禁毒办。国家禁毒办经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的未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禁毒办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第六条 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
扩展资料: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
1、滥用成瘾。
新精神活性物质同许多合成毒品具有类似之处,成瘾性极强。其成瘾和慢性中毒的主要表现特征是滥用时的中枢神经兴奋和戒断后的中枢神经抑制交替出现。
2、健康损害。
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健康损害包括对神经、精神和心血唯衡管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从现有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往往是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加工成“新型毒品”,滥用后极容易导致急性过量中毒,甚至无法进行抢救。因此,这些性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丝毫不亚于过去的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
参考资料:中国江苏网——揭秘“新精神活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