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和国徽是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爱护国旗和国徽,维护国旗和国徽尊严是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国旗国徽使用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1.辖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及国徽的悬挂实施监督管理;
2.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重要节假日。住宅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3.举行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会展活动等可以升挂国旗;
4.提倡机关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办公室。规范地插挂国旗;
5.州、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6.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国旗、国徽。要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做到规范严肃。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单位,不得升挂悬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升旗,过后要及时收回;
7.各县市要对本辖区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根据《国旗法》规定。州、县和乡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口岸、学校、驻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升挂国旗;
8.使用国家和省指定制作、销售企业的国旗、国徽,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国旗、国徽,保证符合标准。
二、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
1.中央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卖掘虚及其直属机关。
2.地方机关: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三、国徽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均加印国徽;
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
3.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
4.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散念外交部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