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的原理出发:它是要求一环扣一环,各环节不断裂.对于您的问题,实质是扣罚,即销售100件,有1个是不良品,所以拒支付1件的货款兄并.对这一行为,可以有以下解释:1)视为实物折扣:即销售99件,搭送一件.这种情况下,有几种做法: a.开100件的发票,货款作为99件.这样,贵公司可以抵扣进项。对方按100的销项抵他们的进项。b.开99件的发票,货款以99件。这样,贵公司对那1件应该作为视同销售或进项转出。对于那1件,对方肯定不能抵蚂冲进项。2)自己消耗闷尘歼:如这件商品完全对方没有接受,而且你公司也无法回收使用,相当于贵公司的损耗.如这一损耗是非经常性损耗(即一般来说,100件里肯定会有1件事不良损耗)的情况下,如贵公司是商贸企业,则应该进项转出.如贵公司是制造企业,则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对于这1件的货款,还要在汇算清缴时还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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