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 2、简介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即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4大国和参加反德同盟的法国(反德同盟为反法西斯同盟的前身)。《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58年起,法兰西改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现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亦是必要条件。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裂毁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 3、历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州拦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肆迹备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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