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除了检察官、法官、书记员以外,从事司法警务、行升游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种人员。
对不同的司法行政人员,分别依照国家不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其中党政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司法警察还适用警察法和警衔条例等法律规定;对司机等职工适用国家有关工人的规定。
主要职责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吵穗销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族胡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司法行政事务
1、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立案登记、诉讼费用、生效判决的执行等。
2、对人的管理,如法官人选的考察、推荐以及现任法官的派遣、考评、晋升、福利、保护;司法考试与法官培训、法官惩戒;法院其他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编制、工作分配、考评等。
3、对财、物的管理及后勤保障。如法院经费预算与执行、法庭建设设计、自动化办公、工作场所维护、安全保卫、案卷管理、图书资料、课题研究、刊物编辑与发行等。
4、外部事务协调,包括司法机关与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务协调;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之间的事务协调;法院与社区之间的事务协调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行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行政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