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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权力 区别

权利 权力 区别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1.权利和权力相互依存  首先,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袭庆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缓弊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  同样,权力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台人大的提案权、质询权等等,就人大的职权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先例的个人权利。此外,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有权力。台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又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所以,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其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权(权利),选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的权力,权利就转化为了。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马克思所说的:“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权力也可转化为权利,即通过权力来确认、保护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拍哪握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通缉(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