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职能。主席邓朴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9月9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慧嫌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槐则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铅碧棚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第六章 经费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