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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竞争性谈判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为什么竞争性谈判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2007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侍腔锋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这个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当然最低评标价法我个人认为是最不科学的,它只能适用于标准、通用类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而复杂的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绝对的不科学(以本人从事十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经验总结得来)。好多项目因其特性,我认为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才能体现公平和科学,但这只是合情合理、却不合法。

中央部门规定的不合理,是我们基层工作者是没办法改变的,我们只能保证我们自己工作不违规,否则想做合情合理的事就会不小心“被违规”了,也只能以后寄希望全国人大进行修改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了。

其顺序如下:

1、 确定评价项目,即哪些指标采取此法进行评价。

2、 制定出评价等级和标准。先制定出各项评价指标统一的评价等级或分值老晌范围,然后制定出每项评价指标每个等级的标准,以便打分时掌握。这项标准,一般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也可能是定量为主,也可以是定性为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制定评分表。内容包括所有的评价指标及其等级区分和打分,格式如下表所示:

4、 根据指标和等级评出分数值。评价者收集和指标相关的资料,给评价对象圆团打分,填入表格。打分的方法,一般是先对某项指标达到的成绩做出等级判断,然后进一步细化,在这个等级的分数范围内打上一个具体分。这是往往要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横向比较。

5、 数据处理和评价。

(1) 确定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2) 计算各组的综合评分和评价对象的总评分。

(3) 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各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分,按原先确定的评价目的,予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