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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职考试常识之公务员法

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职考试常识之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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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职考试的常识自然是考生学习的重点,而公考类常识中的公务员法的分量也不容小觑。以下为各位考生整理的公务员法的重点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学习参考:

一、公职的履行

(一)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类型包括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二)处分

1.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开除。

2.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但是处分解除之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三)交流与回避

1.交流

(1)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2)转任。在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3)挂职锻炼。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人事组织关系不变)。

2.回避

(1)职务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公务回避。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或者上列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