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在买卖合同中,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订立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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