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作出的规定。经2000年12月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经法释〔2015〕2号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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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作出的规定。经2000年12月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经法释〔2015〕2号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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