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于1983年7月21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保局)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全文共七章三十三条。

想要了解更多“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信息,请点击: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