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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5月13日抚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资质管理、营运管理、检查和投诉、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3日抚顺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第45条决定,废止1997年9月27日公布实施的《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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