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28日起,深圳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机关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2003年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扩展资料
机关人员
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桥做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力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敏毁衡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余谨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司法人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