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履约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承包人违约,弥补亏旦指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而给付给发包人的一种金钱保证。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销配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迟凳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