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费制度从何而来?中国共产党的党费制度源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传统,特别是俄共(布)党建经验,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政治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国际上看,1850年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指示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每个盟员必须每月交纳盟费”。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规定“在物质上支持党”,1917年的章程进一步把交纳党费作为入党条件之一。1919年,俄共(布)章程第11章“党的经费”规定党费收缴标准,严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即认为脱离组织”的纪律要求。这些为各国共产党建立党费烂伏制度提供母本。中国共产党正是坚持运用马凯野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历史经验,立足中国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逐渐建立、发展和完善党费制度体系。党费制度的时代沿革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党费制度历经建党后的创设、新中国成立后的定型、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和新时代以来的创新,着力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盯历喊水平,逐渐形成、发展并完善在纪律底线约束下的以收缴制度为首要、以使用制度为关键、以管理制度为保障的“收、支、管”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为建设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发挥了制度保障作用。法律依据:《党费收缴规定》第四条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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