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秩序,是指对选举信消的程序性工作造成破坏的行为,如扰乱会悔世场造成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等。而破坏选举罪是一种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了选民和代表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负责选举的工作滑前知人员。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侵害的对象不同。虽然破坏选举秩序和破坏选举罪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但在具体的侵害对象上还是有所不同的。破坏选举罪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仅包括破坏上述选举,而且还包括破坏依法所进行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2)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必须是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需要“情节严重”,只要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到正常的选举结果即可。(3)界限区分的性质不同。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而造成破坏选举的行为犯罪,与由于认识模糊、不懂法、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选举违法行为,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动机。
1 选举(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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