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或协调结果,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辩察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卖告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拓展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