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1998年7月1日实施环发[1998]0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五、本次公布的《国迹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编号 废物类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HW01 医院临床废物 从医姿首铅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手术、包扎残余物——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化验检查残余物——传染性废物——废水处理污泥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HW02 医药废物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蒸馏及反应残余物——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HW03 废药物、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芹燃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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