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虚悉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一、申盯凯领和补办换身份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首次办理身份证,并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提交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可领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在通知时间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办理的派出所领取证件。
三、办理地址:
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扩展资料:
居民身份证内容解析:
18位身份证标准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GB11643-1989《社会保障号码》的修订版,其中指出将原标准名称“社会保障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另外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643-1989。
《公民身份号码》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该标准规定了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号码的结构和表现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不变的法定号码。
二、编码对象: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三、结构和形式
1、号码的结构
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2、地址码
表示编码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县(县级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的规定执行。
3、出生日期码
表示编码对象出生的年、月、日,按GB/T7408的规定执行,年、月、日代码之间不用分隔符。
4、顺序码
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差则乎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5、校验码
根据前面十七位数字码,按照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计算出来的检验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