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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以来签订多少不平等条约

近代签的不胡搭平等条约并没有确切的数字。

不平等条约研究是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重要领域,某种程度上,一部不平等条约史就是一部中外关系史。

虽然不平等条约对近代中国影响重大,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专著系统地探究什么样的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

在论述到不平等条约问题时,学者们直接对条约进行分析,每人头脑中自然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科学的根据?尚需深入探讨。

由于没有标准,大家对不平等概念的认识也莫衷一是,因此在统计时得出的数目往往大相径庭,以至于近代中国究竟与外国订立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也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各方认同的约数。

有人认为是1182个,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是1100多个。有研究人员指出,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的说法是对《中外旧约章汇编》的误解,“汇编”所收录的1182号文件并非全是条约,即使是条约也并非全为不平等性质。

研究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有两个概念需要厘清:条约与不平等。基于这种考虑,研究时应首先根据国际法关于条约的定义,对近代的“约章”做全局性考察,然后对“不平等概念”详加探讨。

在区别“条约”与“非条约”的基础上,将不属于条约的涉外文件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继而依据“不平等”概念,对所有条约一一分析,最终得出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量。

研究条约离不开国际法,条约本身就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且是愈来愈重要的一个渊源。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在此以前的众多条约法和国际法著作中,都对条约的定义有所涉及,虽然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核心意思基本相同。总起来说,条约应该包含三个要素: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即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且当事者至少必须两个;

(2)条约的客体是依据国际法创设缔约国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3)条约应该是书面协议。王铁崖先生把条约称为“约定”,并且认为“约定”一词从来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精确性。

结合近代中国百年外交的实践,考虑到构成条约的三个要素,理论上我们就可以把不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排除在不平等条约范围之外。

清政府长年闭关自守,对近代国际交往的惯例所知甚少,很难用严格的条约法规定来看待清政府最初与西方的外交行为。

正是在近代外交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案例,这些案例需要区别对待。

在近代中国,国家与法人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有时候,为了扩张的需要,有些国家故意模糊公司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区别。如满铁、东省铁路公司。

实质上,这些公司就是其国家外交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行为。例如,东省铁路公司竟然获得了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司法会审权,满铁竟然拥有在中国境内收税的特权。

用一般的观点无法解释这些现象。这也就增加了判定近代中国具有缔约资格的国际法主体的难度。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在近代110年间,中国历遭战争之劫,各种规模的内战与抵抗外来侵略的战争接连不断,战争的结果之一是出现了与中央政府并存的地方割据政权,以及有外国扶植的傀儡政权。

这些地方割据势力和傀儡组织也同外国签订了很多外交文件,其中不乏条约。例如阿古柏分裂势力订立的条约,例如伪满洲国和汪精卫傀儡集团订立的条约,这些条约得到了“有效执行”。

虽然这些条约是有效的———我们这里的有效指的是条约的具体执行———但是能否把他们划归到中外条约里面却应该另当别论。

所谓近代中国的对外条约,这里的“中”指的是中国,限定于能代表中国国家的中央政府,而并不是所有中国版图内的政权。只有中央政府签订或授权签订的对外条约才是要研究的文件。

虽然武装叛乱团体也可以签订对外条约,而且此类条约也是有效的,但由于它不能代表中央政府而且也不可能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所以这类条约不属于本文探讨的中外条约的范畴。

实际上,割据政权和傀儡组织对时局施加的影响有限,仅仅局限于他们能够控制的地域,因此他们所签订的条约并不枝做蚂具有全国性意义。

在这里之所以要对此问题作一个单独说明,原因在于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国际法规定,作为部猛埋分国际法主体的武装叛乱团体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缔约能力。三研究不平等条约,还要涉及到的问题是“不平等”概念。

国际法对“不平等”的阐释是我们界定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法律依据,是否平等不能凭感情决定,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条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研究条约,虽然不等同于研究国际法,但离开国际法的条约研究是不可想象的。

国际法上的平等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平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具体定义“平等”这一概念之前,我们必须给这两个层次的“平等”以充分的认识。

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时,有两个原则可以遵循:

一是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

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所谓形式与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强调缔结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则为不平等条约。

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是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在划定近代史上条约的性质时,必须避免一种倾向,即泛道德的倾向。所谓泛道德的倾向是指判断一个条约是否平等,其根据不在于条约本身是否平等,而在于条约的签订者,以签订者的道德品格来断定他所签订的条约的平等与否。

泛道德的倾向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只要是同几个主要的帝国主义国家签订的条约,都是不平等的。

这样的国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于这些帝国主义国家曾经侵略过中国,在中国拥有条约特权,所以他们与中国缔结的所有条约,目的都是为了掠夺中国的财富,保护他们的在华特权。动机不纯,居心叵测,当然不会和中国签订平等的条约了。

依据我们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定义,通过对《中外旧约章汇编》所载文件的逐个梳理,我们得出的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目是343个。

这一数目不是最后的数字,但却是一个有根有据的统计结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得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可以从一个方面客观反映近代中外关系的特征。

统计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并非仅仅为了一个数字,数量是个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展开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1840年以来签订多少不平等条约

扩展资料: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1、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

2、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

3、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

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中国与英国)

5、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

6、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①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②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③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④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7、广州湾租界条约(或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国与法国)【注:广州湾今广东湛江市】

8、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中国与英国)【注:威海卫今山东威海市】

9、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6月9日;中国与英国)

10、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27日,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11、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中国与德国)

12、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

13、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6月3日)

14、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与日本)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15、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16、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与葡萄牙)

17、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18、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十三年)10月31日)

19、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三年)10月7日)

20、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

21、北京条约

a)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北京)

22、天津条约

a)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天津)

23、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5月28日)

《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

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②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③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24、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四年)7月5日)

25、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

26、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与法国)

27、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与美国)

28、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与英国)

29、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与英国)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

①割让香港岛;

②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③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④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⑤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