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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郡国并行制的内容

汉朝郡国并行制的内容

汉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有封国制的存在。楚汉战争时间,刘邦为了分化项羽的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封韩信、英布等为王,这些人因为非刘姓,故称"异姓王”。与此同时,刘邦又大封他的子弟为王,称为“同姓王”,高于列侯。当时封立的"同姓王"共有9国,他们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其政权与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财权等。七国之乱后,,同姓诸侯王的势力受到致命打击。景帝趁势收夺各诸侯国的支郡,边郡归朝廷所有,同时取消了王国自行任命官吏和征收赋税的特权,削减了王国的属官,王国的丞相改称为相,国相还负有监察王的使命,规定诸侯王不得治理民政,只能“衣食租税”,郑神老即按朝廷规定的数额收取该国的租税作为俸禄,王国的地位已与汉郡无异。在制度上,基本解决了刘邦实行郡国并行制时所产生的弊病,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汉武帝喊升以瞎余“推恩策”进一步解决王国问题。王国逐渐分化,郡国并行制逐渐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