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
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开始生效。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航空法会议分别于1970年12月与1971年9月在荷兰的海牙和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目前国际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分别参加了这两项公约。
中国政府于1980年9月10日向公约存档国之一的美国政府交存了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的加入书。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这两个公约下述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规定在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谈判解决时,应将有关争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民航的安全,一贯反对劫持飞机、劫持人质等恐怖犯罪行为,也不赞成以个人冒险行为来进行政治斗争。 其内容可分为:
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根据这几项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②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③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皮烂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由于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燃此漏。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
三个声明
1《禁止从气球或用其它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声明》
2《禁用毒气弹的声明》
3《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
国际排列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
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
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
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
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
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扒闹
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
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
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以上各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至今仍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