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作用。
中国督导制度建于1906年,清政府学部颁布《视学官章程》,决定各省提学司设置省视学。中华民国成立后,公布《视学规程》,将全国分为8个视学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在教育管理机构中设视导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分别设立了视导司、室、科、组,但于1958年中断。1977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置了若干巡视员,恢复巡视工作。1986年9月,国家教委建立了督导司,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建立起相应的督导机构,全面恢复了教育督导工作。
视督导工作应从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历史地、全面地分析下级部门的工作,注意把指导工作和交流经验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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